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撰写公文对结构层次序数有些什么规范性要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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& ]6 l ?& _) b6 Q3 {! p老秘观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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% Q, t$ {1 t8 G9 _- l8 d! F8 w$ B结构层次序数往往见于内容复杂、篇幅较长的公文。它的使用是否规范、正确,直接关系到公文的条理是否清楚,外在结构是否合理。关于这一问题,国务院发布的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第(六)项作了明确规定:“结构层次序数,第一层为‘一’、第二层为‘(一)’,第三层为‘1’,第四层为‘(1)’。”这种结构层次序数标识方法,可以 使人清楚地看出一篇公文大的层次及里面所包含的小层次,便于把握公文的脉络,从而为准确地理解和办理公文打好基础。在具体使用时,需要注意把握如下几点:% ]& N" |& U4 u1 B* B- R! @
(1)要准确,不要写错。实践中常见的诸如“(一)、”“1、”、“(1)、”之类的写法都是不符合规范的,应分别改为“(一)”“1.”“(1)”。
, {0 y b* h: T$ q8 w2 ](2)要适度,不要过细。公文中使用的结构层次序数,法规中所规定的四个层次,一般而言即已够用。因此,应当尽可能地控制在四层以内。实践中有些公文所使用的诸如“①”、“1)”,甚至A、B、C、D之类的层次序数均为不妥。公文中使用的结构层次序数过细过多,往往会给人以散乱、零碎之感,显得很不紧凑。2 R {2 d. j q
(3)要有序,不要越级。公文中的结构层次序数,一定要按照法规中规定的层级顺序使用,不能越级套用。因此,实践中所见的诸如“(一)、(1)”之类的表述,是不合规范的。0 D$ G( Q6 T& L% d* `- P1 q" A9 Y" y
(4)要合格,不要旁骛。是指对于结构层次序数的使用,应当采取序数显示的形式,尽可能地不用诸如“首先”、“其次”、“再次”,“第一”、“第二”、“第三”,“此其一”、“此其二”、“此其三”之类的结构层次序数表示法。 |